11月13日,五六财经微信社群直播栏目——《五六有约·大咖访谈》第19期正式上线:“STO,法外之地 or 法律之下?”。针对这个话题,律商永联(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建伟先生做客五六财经,为大家带来他的视角、思考和判断。
五六财经趁热打铁,整理排版社群直播精华内容,第19期大咖访谈文章正式上线,话不多说,直接看精彩Q&A!
张之浩:我们看到您是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您是怎么理解STO的?与IPO有何不同?
王建伟:大家晚上好,我是王建伟。作为区块链法律的研究员,我最近对这个比较火的融资方式,也做了一些研究,现在也正在对一些项目进行跟踪和服。就我的个人理解来说,STO就是将现有的传统资产,比如股权、债权、房产、艺术品,可以作为标的的一些资产和收益权进行通证化设计,然后以正确的形式发行,这就是我理解的这个STO。
STO实际上是一种融资手段,它是提供了与IPO之外,另一种合法合规的融资渠道,所以说今天这个话题,它到底是法外之地呢,还是法律之下?我认为,它是法律之下的一种合规的融资手段。
而众所周知,IPO实际上是对股票向公众发行的一种说法,就是公开向公众发行股票。在本质上,与sto有较大的不同。传统的这个IPO,是比较严格的一种监管,有更高的审核标准,而STO发行的自由度是比较高的,而且标的资产多样化的,以及以数字资产的形式来表现的。我们认为是一种比较低门槛的IPO。
关于STO优势,我们认为除了门槛低以外,还是它用了区块链技术可以通过智能合约的方式自动进行结算。这种结算方式更加灵活,也就是除了锁定期之外,它还是不受时间的限制,这都是比IPO更具优势的地方。
张之浩:STO突然爆火是发生在1C0冰冻的背景下,1C0在国内被认定为非法公开集资,那么STO在中国合法吗?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王建伟:STO实际上发行的标的是证券,因为各国对证券的定义是不同的,我国对证券的定义是相对狭窄的。我国证券法的第二条对证券有了一个法律定义,也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实际上,这一条已经把证券做了一个定义,因为通证是不符合中国对于证券的定义的,所以说在我国的这个法律规定之下,就没有sto这个概念,所以说在我国还无法实现STO。
但是,就是我们也可以注意一下就是证券法也正在修订之中,这个相关的修订是从财产权益投资性合同等角度,对证券有一个比较宽泛的界定,可能将这个数字资产、通证纳入到监管体系中。所以,我们认为法律修订会对STO产生一种积极的影响。
张之浩:您的专业解读其实解答了很多区块链从业者的疑惑,那作为STO先行者,美国是如何规定的?
王建伟:美国的STO是在美国的证券监管体系下进行的,在美国呢,区分证券和非证券的主要是经过豪威测试(Howey Test)。这个豪威测试,是一个典型的就是对证券进行了一种案例式的定义,也就是说,如果发行一个代币项目,符合这个测试所有条件的就是证券。
在美国,通证化的数字资产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证券产品,那么这个绝大多数的数字通证都是按照证券来进行监管的。
张之浩:假设,中国区块链项目无法在国内通过STO融资,选择去美国STO,该如何操作?是否有可借鉴的案例或者经验?
目前,中国企业想到美国进行STO,通过VIE架构的方式,是成本最低、最快速实现STO的方式,而且这种方式非常成熟。当然,也可以选择中国企业在美国政策方便的州去设立子公司,通过子公司进行STO。如果选择在美国进行STO,首先,我们要对项目公司进行发行STO的可行性研究判断,从而确定这个项目是否适合去做STO。一般来说,我们认为规模较小的初创型企业,资金支付能力较弱,目前还不太适合去美国进行STO,我们判断的就是这个企业都是在B轮,甚至C轮融资以后,现金流比较充分的情况下,可以选择STO。另外,就是进入项目设立阶段,需要起草白皮书进行通证模型设计。最为关键的就是进行合规审查。还有就是对项目进行通证化的改造。这是在架构设计阶段,我们需要做的工作。通过STO之后,就到了募资阶段,首先需要对募资群体做KYC,还有AML这种反洗钱的设置,这是美国方面监管的重点。同时,还要根据我们选择的豁免情形,向美国证监会SEC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在完成募资之后,要根据不同的流通限制,要做Token上交易所之前的准备。目前来说,Token交易所的基础设施建设,还不足以支撑大量的Token交易,仍旧在建设过程中。现在来说,比较知名的案例,就是第一个推出STO的项目Tzero。当然,现在已经陆续有了三十九个项目在美国做了STO。那么这些项目,实际上都是可行性研究案例。就现阶段而言,我们中国有很多企业也正在进行STO的准备。
很多企业正在合规审查和通证设计上做准备。另外,我相信在2019年交易所建设成熟之后,STO将迎来一个爆发期。
张之浩:我们都知道STO被称为监管下的合法“1C0”,那么STO需要什么样的金融服务、法律服务?
STO金融服务主要在发行阶段和交易阶段,发行阶段一般来说,最主要需要的是融资顾问,提出融资设计和撮合服务,还有就是寻找这个相应的合格投资者,这是融资顾问的主要的职能。还有投资方不论是对STO项目本身,还是对交易所进行投资,都需要投研服务。
在交易阶段,需要代币发行平台,还有STO交易所,我之前提到的这个基础设施必须要建设完善,这样才能促使STO有较大交易量,让流动性更加的充分。此外,STO也需要一些代管行、代管钱包,这样的托管服务。目前国内已经有公司也在进行托管服务的准备。
至于法律服务,我们认为实际上是对整个STO是全周期、全流程的法律服务。一般来说,前期需要STO的一些法律尽调,通证模型合规的审查判断,VIE的海外架构。还有,就是说在募资的时候,我们也需要对募资对象,募资标的进行合规性的审查,再到项目设立,最后上交易所以及后续的运营,这都与法律分不开。
张之浩:目前尝试STO的tZERO这个区块链项目比较知名,王总能否以tZERO为例,给大家做个简单明了的介绍,STO到底怎么实操?
王建伟:tZERO值得大家去好好的研究一下,因为这个项目本身的就是对美国证券法开创了一个先河。我认为它是一个在美国证券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大家应该好好研究这个案例。它实际上是通过SEC的豁免,来进行在监管下的融资。本身只对合格投资者发行,是一种豁免型的、快速融资的一种方式。基本上就是用了美国证券法的Regulation D和Regulation S这两个条款进行豁免,当然对募资对象或者说投资者有限制条件。
事实上,我们可以在网上查到,就是在10月12日那天,tZERO通过STO,直接将这个代币发到了一个代管钱包里头,然后是顺应SEC的监管。这些代币是锁定状态,锁定期结束后,合格投资者才能将代币转账到自己的钱包里。STO投资者在交易这些代币的过程中,与1C0不同,只有进行了这个合格投资人的身份认证,才能进行交易,不是说像以前1C0那样随意交易。
tZERO有先天的资源,因为它的母公司本身就是电商交易平台,愿意为牌照付出金钱、人力和时间成本。
张之浩:对资本方和数字货币投资者角度看,STO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王建伟:二者有非常区别。资本方认为STO只是一个融资方式,与IPO、私募等传统融资方式没区别,他们更看重项目本身的价值。而数字货币投资者是有投机的想法在里头,因为之前1C0的案例已经足够多。
就STO本身而言,风险不在乎法律,而是在于代币发行机制,代币数量越少,代币价值越高,当然这仅仅是一个预判。其次,在STO时代,一个公司可能既有股票,又有代币证券化发行,多种流通价值证券并存,那么可能存在增发Token的情况来赚取不正当利益。
所以,数字货币投资者要好好看发行机制,注意时间、总量、销毁机制以及代币发行机制能否修改等问题。
张之浩:之前有新闻报道,纳斯达克计划筹备通证化证券的新交易平台。跟传统的证券交易平台区别在哪里?
王建伟:关于传统的证券交易所,大家众所周知,是买卖证券的场所。一般来说,证券交易所是股票的生存环境,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通证化的交易所与传统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
因为数字货币或通证,都是在区块链上进行发行。如果有了通化证券交易所的话,这些数字货币和通证都可以转入通证化交易所进行交易。我之前提到过STO,如果有这个通证化交易所就可以激发市场流量,使STO更加活跃,从而增强它的融资功能,但是从本身来讲数字货币并不一定依靠于通证化证券交易所,它同时也可以再去区块链或者说合法的数字货币交易所进行交易。
张之浩:据您的了解,除了美国,日韩新加坡等区块链产业发展比较快的国家中,STO的相关法律规定又是如何?
王建伟:据我了解,现在美国是比较对STO的立法是比较完善,因为它之前对证券定义就比较宽泛,所以说它有立法基础。而日本、韩国、新加坡区块链产业发展迅速,这主要是体现在之前1C0火爆。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实际上是在2017年11月发布过数字货币发行指南。分两个部分,一个是规范,一个是案例。在规范中,证券类的Token这个概念用的是资本市场产品。也就是说,新加坡是把Token定义为资本市场产品,这一类Token的发行是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监管的。
张之浩:根据五六财经观察,其实中美二者对于区块链的监管态度、法律规定是截然不同的,您认为原因在哪?是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吗?
王建伟:我认为,不能简单地以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来区别这个监管态度和法律规定。中美对区块链的态度,实际上是一致的。他们都是要拥抱这个新技术。只是说呢,就是在去年中国94监管政策出台,对1C0有限制。而STO是美国给数字资产的一个金融蛋糕。
从这个事实出发的话,我们认为两国对这个区块链的态度是一致的。第一点,对区块链领域的金融相关的动作都是强监管,就是即使在美国进行STO或者1C0,很多项目都被判定为证券,纳入到美国证券监管体系。而中国禁止这个。第二点,对于区块链领域的非金融动作,也就是技术和产业,都是弱监管,引导区块链技术进步或者产业发展。所以,我们认为两国态度没有本质区别。
出现所谓的不一致情况,我们认为政治体系、金融体系、国情不一样。美国投资者比较理性,以机构居多。而在中国,投机心态更浓重,而且偏向于没有门槛的投资,这引起当局的注意,更严重的是很多项目披着区块链的外衣,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张之浩:您是否看好STO的前景?
王建伟:我个人很看好STO前景,人类财产形式和观念不断在进化,这是必然的。数字资产本身就是进化的过程,STO让资产形式丰富起来,也让资产流通效率得到提升。从监管层面说,STO还没完全清晰界面,但趋势日渐明朗。我们看到,(区块链发展较快)各国都在抓STO。
目前,从中国态度看,在频繁进行立法,也就是说STO想在中国或者中国香港有个很好的发展,首先在于立法。中国政府也意识到这个情况,比如,香港发布了监管沙盒。未来,我们相信,中国也会拥抱STO这个新型的融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