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香港作为亚太地区主权信用最高的地区之一,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公布了关于虚拟资产投资基金、虚拟资产托管和交易平台监管的相关规定《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台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在这暮气沉沉的市场环境里,为整个亚太市场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目前各媒体上还没有针对此份声明中具体规定及规定背后意义的详解。作为一位前执业金融律师和InVault的创始人,希望以最言简意赅的方式给大家呈现香港虚拟资产政策(以下简称“香港新政”)。政策内容多且杂,本系列文章会分为四个主题来分别阐述,包括宏观政策、投资基金、资产托管和交易平台。
香港新政究竟监管谁?
本次香港新政的监管对象只有三个: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指一级二级市场的Crypto Fund)、基金分销商(指Crypto Fund的募集方)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指各类加密货币交易所)。也就是说,数字钱包、发行ICO/STO的项目方、各类基金会、区块链行业媒体、其他类服务提供方均不在此次监管范围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监管对于这三类主体的监管态度亦有不同。针对前两类基金管理和分销方,监管的措辞是“发出监管标准指引”;而针对交易平台是“探索监管性框架”。也就意味着,作为传统金融非常成熟的基金监管规则,虚拟资产作为一个新的资产类别,纳入现有监管框架是确定性事件;但加密货币交易所作为一种新的业态,监管部门抱着开放的态度和市场一起探索监管框架。与中国大陆一刀切的监管态度相比,香港地区的监管水平可见一斑。
不再纠结“货币”还是“资产”
当中国大陆的同行们还在纠结“通证”和“币”、“数字货币”和“数字资产”等文字概念时,香港新政的态度很明确也很简单,只要是基于区块链网络或分布式账本技术记录的,统称为“虚拟资产(Virtual Asset)”。虚拟资产包含了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加密资产(Crypto Asset)、数码代币(Digital Token)。香港政府把数字资产看成和股票、债券、黄金、大宗商品等一样的一个新的资产类别。这也代表着在监管层面,香港政府对其资产属性的直接确认。
与之态度不同的是新加坡MAS的监管规定。在去年底MAS颁布的《Consultation Paper on Proposed Payment Services Bill》中,MAS将上述提到的资产认定为“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并且是在支付服务法案中进行监管,也就意味着新加坡MAS的监管态度是将其作为一种货币和支付手段来监管。作为亚太地区主权信用较高的两个地区,监管态度的本质不同,将会使后续的市场走向产生微妙的差异。
投资者利益保护不足导致监管介入
香港新政在前后二十多页的文件中,反复强调了监管介入的原因是“投资者利益保护不足”。即使在文件众多地方反复强调,“非证券和期货合约类虚拟资产”不构成证券,理论上不用香港证监会介入监管,但最终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依然将所有证券类和非证券类的虚拟资产全部纳入了监管范围。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主流证券业监管的核心出发点,美国作为证券监管最完善的国家,在保护中小投资者这件事儿上始终不遗余力。无论是SEC主导的严格信息披露要求和巨额罚金,还是地方检察官对内幕交易的严查,又或是各类集体诉讼律师对上市公司的穷追猛打,这些行为看似是各方的利益驱动,但最终通过法律与规则的建立,让监管者和市场一起参与进来,从而达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效果,这才是证券监管正确的打开方式。
而香港新政中也提到,香港证券法能保护的就是两件事,第一是“稳妥保管资产”,即资产的安全性是核心要素,这贯穿了整个香港新政的脉络;第二是创建和维护“市场公平与开放”,即通过严格监管确立市场规则,让所有人在同一个级别的擂台公平竞争,而非现在的裁判员和运动员竞争。只有在资产安全有所保障,以及市场竞争环境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机构类的大额资金才具备入场的条件。毕竟,要让合规的大额机构资金进入到非持牌的民间交易平台进行充值交易虚拟资产,显然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
虚拟资产的风险,监管看得很明白
区别于其他的资产类别,虚拟资产由于其区块链技术以及加密学原理的特征,除了传统资产类别本身的风险之外,还包含了很多特定的风险。下面,笔者将用通俗的语言解释香港证监会对这些特定风险的看法:
1、估值、波动性和流动性。虚拟资产不具有实际价值且没有普遍接纳的估值原则,所以带来价格波动大估值不确定的情况,这就可能伴随着大量的市场操纵行为。
2、会计和审计。针对虚拟资产没有通行的会计准则和行业惯例,学会计的同学应该深有体会。虚拟资产该放哪个会计科目呢?市场还没有答案。
3、网络安保和妥善保管资产。黑客威胁真实存在,且合格保管人解决方案有限。对此,香港证监会创新性提出了“合格保管人”的概念。
4、市场廉洁稳健。这里的不廉洁不稳健,主要是指交易平台运作不规范,出现了运营中断、市场操纵、违规活动等现象,造成投资者损失。
5、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虚拟资产的匿名性导致法币和币币交易所有洗钱风险,这恰恰也是虚拟资产目前最大的使用场景之一。
6、利益冲突。再次点名了交易平台,称其存在多重角色,有严重的利益冲突问题。
7、欺诈。交易所和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未尽责,甚至卷钱跑路。
监管方式:通用持牌框架与特定条款条件
现有香港证监会体系下已经有了标准的1-12号金融牌照体系,分别用于各种类型的证券交易类业务,而本次虚拟资产的监管框架是完全基于现有香港证监会体系的,并且区分为通用持牌框架和特定的虚拟资产监管条款与条件。
第一类:证券交易 |
1.为客户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权的买卖/经纪服务
2.为客户买卖债券 3.为客户买入/沽出互惠基金及单位信托基金配售及包销证券 |
第二类:期货合约交易 |
1.为客户提供指数或者商品期货的买卖
2.为客户提供指数或者商品期货的经纪服务 3.为客户买入或沽出期货合约 |
第三类:杠杆式外汇交易 | 1.利用外汇交易规则,为客户进行外汇交易买卖 |
第四类:就证券提供专业意见 |
1.向客户提供有关沽出或买入证券的投资意见
2.发出有关证券的研究报告或分析 |
第五类:就期货合约提供专业意见 |
1.向客户提供有关沽出或买入期货合约的投资意见
2.发出有关期货合约的研究报告或分析 |
第六类:就金融融资提供专业意见 |
1.为上市申请人担任首次公开招股的保荐人
2.就《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提供专业意见 3.就《上市规则》的合规事宜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意见 |
第七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1.为客户提供买卖盘的电子交易平台 |
第八类:提供证券保证融资 | 1.为买入股票的客户提供融资并以客户的股票作为抵押品 |
第九类:提供资产管理 |
1.以全权委托形式为客户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
2.以全权委托形式管理基金 |
第十类: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 1.为银行或其他机构提供融资信贷评级报告 |
第十一类:场外衍生工具产品交易或就场外衍生工具产品提供意见; | (暂未实施) |
第十二类: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户结算服务。 | 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 |
香港拍照1-12号牌
具体而言,可以理解为,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首先要符合现有1-12号牌的持牌体系,比如基金需要符合1号牌(证券交易)或9号牌(资产管理),而交易平台需要符合1号牌(证券交易)和7号牌(自动化交易服务);然后根据申请机构具体业务模式的不同,还要符合特定的虚拟资产监管条款条件。
虚拟资产监管条款条件 | |
投资基金管理与分销商 | 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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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第一篇解读是围绕着香港新政的宏观政策方向和监管方式来展开。香港证监会这次新政给笔者的直观感觉有三点:
第一,证监会水平非常高并且对市场的认知程度已经非常丰富和完整,而对市场真实情况的精准把握是提出有效监管方案的前提条件;
第二,试图通过快速生效新政的方式,占据全球虚拟资产监管的制高点,直接对标的竞争对手看准的是美国SEC和新加坡MAS。在互联网上市这波热潮中香港证监会已经因为固执己见错失了类似阿里巴巴这样的巨头,相信其非常希望在新的资产类别上迎头赶上;
第三,香港证监会在努力培养机构市场并尽可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作为一种高风险的资产品种,培育具有市场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玩家、先优化市场结构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策略,可以看到全文都是围绕着这个宗旨来展开的。
后续还有三篇具体的解读,分别围绕投资基金、资产托管和交易平台三个具体商业模式和业态来分析,感兴趣的读者请关注巴比特专栏“Kenneth XU”,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