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信公众号“上海法学会”发布《王冠:基于区块链技术ICO行为之刑法规制》一文,文中指出比特币、以太坊等流通性和可兑换性较强的高级虚拟货币,本质属性是数字货币。
基于区块链技术ICO行为是指首次发行代币,向众多不特定网民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的行为。数字货币不是刑法上的货币,以数字货币为募集对象或发行新的数字货币作为回报的ICO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货币犯罪。
数字货币不是非法集资行为的犯罪对象,因此ICO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ICO行为可界定为以数字货币为对象的“准众筹”,不是证券行为,亦不能上升为证券类犯罪行为。
实然层面上,“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式ICO骗取财物行为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区分投资者错误认识类型和程度基础上判断ICO行为也可以构成诈骗罪。
应然层面上,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方式将ICO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中予以规制。